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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部人事档案借用审批规定

作者:   时间:2024-03-22   点击数:

 

一、因工作需要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

(一)政治审查、发展党员、党员教育、党员管理等;(审批部门:党工部、人事处)

(二)干部录用、聘用、考核、考察、任免、调配、职级晋升、教育培养、职称评聘、表彰奖励、工资待遇、公务员登记备案、退(离)休、社会保险、治丧等;(审批部门:党工部、人事处)

(三)人才引进、培养、评选、推送等;(审批部门:党工部、人事处)

(四)巡视、巡察,选人用人检查、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,组织处理,党纪政务处分,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、案件查办等;(审批部门:党工部、人事处、纪检监察审计室)

(五)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(党组)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,撰写大事记、人物传记,举办展览、纪念活动等;(审批部门:党工部、人事处)

(六)干部日常管理中,熟悉了解干部,研究、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;(审批部门:党工部、人事处)

(七)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。(审批部门:党工部、人事处)

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。

二、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,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,借阅部门应当履行审批手续,经分管领导审批后,方可借出,并在规定时限内归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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